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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险废物转移没有限定转移次数,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安排危险废物转移活动,转移过程需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。此外,根据<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>第三十七条规定,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规定处置危险废物,不得擅自倾倒、堆放。确需临时贮存的,必须采取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,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,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临时贮存的时间、地点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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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危险废物贮存前必须进行预处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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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危险废物贮存容器有哪些要求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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